◆孫守亮
排污許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關乎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和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多年探索、實踐積累、經驗借鑒、問題倒逼的基礎上,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形成了解決路徑,為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更加完善奠定了法規基礎,為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提供了長牙齒的制度利器。
排污許可制試點以來,雖然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開始頒發排污許可證,為加強固定污染源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有些地區也一定程度上存在重發證輕證后監管,持證排污單位不按證排污、不達標排放的問題,排污許可權威性需要強化。可以說,核發排污許可證僅僅是管理的開端而不是結束,許可證的權威不是發出來的,而是證后監管管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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