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訊近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林蛙保護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日前,記者就《通知》有關問題專訪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負責人。
問:出臺這個《通知》有什么考慮?是為了解決什么問題?
答:林蛙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歷史悠久的馴養利用蛙種。數據顯示,全國現有林蛙蛙農約36400戶,從業人員52萬余人,年產值約200億元。發展林蛙產業,不僅滿足了人民群眾的物質需求,而且有效提高了林蛙越冬存活率、孵化率和幼蛙成活率,從而增加林蛙資源量,成為產業發展和資源保護相輔相成的成功案例。
去年,農業農村部會同國家林草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蛙類保護管理的通知》,明確中國林蛙(東北林蛙)和黑龍江林蛙由漁業部門按照水生動物管理。林蛙管理職責調整以來,各地漁業部門積極與林草部門溝通協調,做好工作交接及后續管理工作,總體進展比較順利。
不容忽視的是,林蛙由過去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按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調整為根據《漁業法》規定按照經濟水生動物管理,所適用的法律依據、主管部門、辦理的證件、程序及管理要求均發生了變化,所以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一些政策不清、管理要求不明等問題。例如,各地普遍反映林蛙劃歸漁業部門管理后,原林草部門核發的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和經營利用許可證已被撤回和注銷,漁業部門對林蛙經營利用如何發證尚未明確。根據《漁業法》有關規定,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于養殖業的全民或集體所有的水域、灘涂的,使用者應當申請辦理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但由于林蛙養殖區域主要是已經確權的林地,不屬于養殖水域灘涂規劃范圍,因此無法辦理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還有地方反映,當地森林公安發現非法捕捉林蛙案件后,仍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進行查處,甚至追究刑事責任,與按照《漁業法》管理所適用的罰則不一致。為切實做好林蛙管理職責調整后的保護管理工作,盡快解決蛙農急難愁盼,農業農村部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會同有關地方漁業部門及專家進行深入研究,出臺了這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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